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971號
債 權 人 龍鼎保險
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弘杰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林冠儀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
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凱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