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973號
債 權 人 大圓水電企業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傅福明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陳報債權人大圓水電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為何
?
㈡提出債務人傅福明(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街○段○○○
號)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