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975號
債 權 人 王室金屬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應雄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盈昌國際精密有限公司、贊發機械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協商分期之契約書影本。(須包含贊發機械有限公司
之
法定代理人與債權人協商償還債務含另一債務人盈昌國
際精密有限公司1,548,000元之釋明資料)
㈡陳明先前所償還之1,008,000元係何債務人償還。
㈢債務人盈昌國際精密有限公司同意承擔另一債務人贊發機
械有限公司債務之契約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