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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9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975號 債 權 人 王室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應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盈昌國際精密有限公司、贊發機械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協商分期之契約書影本。(須包含贊發機械有限公司    之法定代理人與債權人協商償還債務含另一債務人盈昌國    際精密有限公司1,548,000元之釋明資料)   ㈡陳明先前所償還之1,008,000元係何債務人償還。   ㈢債務人盈昌國際精密有限公司同意承擔另一債務人贊發機    械有限公司債務之契約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