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75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程耀輝
代 理 人 林政豐
債 務 人 楓尚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
債 務 人
兼法定代理 李永鋒
人
債 務 人 林宜蓁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零陸拾捌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
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
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
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,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