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193號
債 權 人 博澧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生財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華納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華納物業
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確認請求標的金額95,177元是否有誤?(因95,177元已包含
裁判費1,000元,此金額1,000元已屬重覆聲請,已在請求標
的㈡目前
督促程序500元由債務人負擔就已列此筆費用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