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93號
債 權 人 博澧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生財
債 務 人 華納物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稜澐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柒拾柒元,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。(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納
物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玖
萬肆仟陸佰柒拾柒元整,
經查債權人所請求租金僅為新台
幣玖萬肆仟壹佰柒拾柒元,其餘請求金額為本件督促程序
費用,債權人不得重複請求,應
予以駁回。)
二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,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末按各
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
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
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