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
債 權 人 南投縣總工會
法定
代理人 曾振炎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東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利息起算日自107年9月28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(依
民法第2
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
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
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
督促程序送達支
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
)
㈡提出債務人東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
項卡
暨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提出債權人南投縣總工會法定代理人曾振炎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