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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57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總工會 法定代理人 曾振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利息起算日自107年9月28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(依民法第2    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    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    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    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    )   ㈡提出債務人東升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   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㈢提出債權人南投縣總工會法定代理人曾振炎之釋明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