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18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中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雅玲
代 理 人 陳沿山
債 務 人 錩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債 務 人
兼法定代理 潘重華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叁仟貳佰叁拾伍萬玖仟
貳佰捌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六五計算之利息,㈡美金貳佰陸
拾柒萬陸仟伍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七五四八計算之利息,㈢
美金壹佰玖拾捌萬肆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八一七九七計算之利
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
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