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132號
債 權 人 奇象光學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宜萱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圓通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圓通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業於
108年12月4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65583號函准解散,進入
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
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
過院參辦(有限公司-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
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㈡提出
違約金新臺幣300萬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?
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(二)甲方退還乙方當時給付「新臺幣10
0萬元」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?(因與證2匯款明細表合計
新臺幣105萬元不相符)
㈣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肆佰萬元是否正確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