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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60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60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魏志斌 債 務 人 宜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虹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法 陳慶鎰 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陳許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肆萬肆仟伍佰肆拾玖點   柒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四九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九   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  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