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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6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638號 債 權 人 友利得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臺端聲請狀狀頭為「支付命令聲請狀」,然請求事項載明    「請准聲請人於供擔保後,將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    1,296,105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」。請確認本件請求究為    「支付命令」抑或是「假扣押」?如欲聲請支付命令,應    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 ⑵更正請求事項(如請求金額、利息起算日、請求利率等)     ,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