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638號
債 權 人 友利得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秋景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臺端
聲請狀狀頭為「支付命令聲請狀」,然請求事項載明
「請准
聲請人於供
擔保後,將
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
1,296,105元範圍內
予以假扣押」。請確認
本件請求究為
「支付命令」抑或是「假扣押」?如欲聲請支付命令,應
⑴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⑵更正請求事項(如請求金額、利息起算日、請求利率等)
,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
繕本5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