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396號
債 權 人 蕾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正雄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王發進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寶明藥品與化妝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
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
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㈡確認債務人為王發進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訂購單訂購人
為寶明藥品與化妝品投資股份公司不相同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