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397號
債 權 人 戀愛生活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宗群珮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吳俤瑤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債務人吳俤「瑤」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
請具狀更正之,並提出債務人吳俤瑶(身分證統一編號:
Z000000000號)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
事均勿省略)。
㈢提出債務人於離職後三年內任職於與債權人公司同等性質
工作之相關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