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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77號 債 權 人 家和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全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建麟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確認黃全偉究為債權人或僅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?若為法   定代理人,請補正聲請狀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