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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2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8267號 債 權 人 慶揚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春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銘佐、黃詒申、曾足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釋明請求債務人「連帶」給付之依據?   ㈡提出債務人魏銘佐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0號)、    黃詒申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0號)、曾足(臺中    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0號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