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3號
債 權 人 瀚宇海運
承攬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炯璋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薩拉國際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陳炯璋究為「債權人」或「僅為瀚宇海運承攬有限公
司之
法定代理人」?
㈡確認許海爾究為「債務人」或「僅為薩拉國際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」?若為前者,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
律依據,提出相關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