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85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8527號 債 權 人 保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   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㈡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