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274號
債 權 人 寶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春輝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
分公司發
支
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聲請狀末債權人寶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。
㈡確認債務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之合法
法定
代理人姓名為何?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