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2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9274號 債 權 人 寶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發支 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寶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。   ㈡確認債務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之合法法定    代理人姓名為何?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  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㈢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