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2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9296號 債 權 人 恩旺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紅金豆貿易有限公司、李龍生即金田飾 品行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聲請狀末蔡尚橙之簽名或蓋章。   ㈡確認金田飾品行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   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資料。  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訂購單、發票    或收據)。   ㈣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。   ㈤確認紅金豆貿易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    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   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  ㈥確認債權人究為「太冠」或「恩旺」或「昶緯」?依客戶    對帳單抬頭有這三家公司,並說明三家公司關係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