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296號
債 權 人 恩旺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尚澄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紅金豆貿易有限公司、李龍生即金田飾
品行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聲請狀末蔡尚橙之簽名或蓋章。
㈡確認金田飾品行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
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資料。
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訂購單、發票
或收據)。
㈣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。
㈤確認紅金豆貿易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
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
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㈥確認債權人究為「太冠」或「恩旺」或「昶緯」?依客戶
對帳單抬頭有這三家公司,並說明三家公司關係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