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296號
債 權 人 恩旺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尚澄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紅金豆貿易有限公司、李龍生即金田飾
品行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紅金豆貿易有限公司及金田飾品行各自積欠債
權人之貨款為何?及欲對兩債務人各自請求之金額及利息
為何?
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紅金豆貿易有限公司業於民
國108年9月12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49795號函准解散,進
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附
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
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