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502號
債 權 人 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一鳴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匯盛國際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陳報債務人匯盛國際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
提出匯盛國際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最新公
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
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