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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6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9600號 債 權 人 吳朝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健得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?並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    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    事欄皆請勿省略)。  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。  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?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9年3月20日    。   ㈣確認債權人是否有誤?(與狀附客戶請款單支票抬頭及匯    款帳號均為國振社企業有限公司不符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凱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