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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96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9685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卷燒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 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請求金額182,482元是否有誤?(因與請求原因事實    債務人積欠金額174,548元不相符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