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869號
債 權 人 亞特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治為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正永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曾治「為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並提
出與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。(因依經濟部商工登記
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記載代表人姓名為曾治「爲」)。
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短少支付金額新臺幣176,228元
之金額是否有誤?並陳報計算式。
㈢提出罰款新臺幣70,100元之收據影本。
㈣釋明尾數新臺幣392元是哪項尾數?並提出釋明資料。
㈤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76,228元是否有誤?
㈥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訂購單、送
貨單、簽收單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