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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恒鋐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永梁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提出恒鋐五金有限公司委任黃麗珍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過院   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