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35號
聲 請 人 明傳事務機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萬根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聲請人公司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
二、請提出沈萬根之合法
委任狀。
三、請確認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發票人誌懋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
人正確應為何人?(台端
所載與經濟部商業登記不符)如有錯
誤,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,並提
出更正後之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