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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明傳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萬根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確認聲請人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 二、請提出沈萬根之合法委任狀。 三、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誌懋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   人正確應為何人?(台端所載與經濟部商業登記不符)如有錯   誤,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,並提   出更正後之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