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7號
聲 請 人 恆昌昇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鴻川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
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:AM0000000號)之發票人負責人
正確姓名為何?(台端
所載與公司登記資料不符),如有錯誤
,請更正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,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(影本
須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