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恆昌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鴻川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確認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:AM0000000號)之發票人負責人   正確姓名為何?(台端所載與公司登記資料不符),如有錯誤   ,請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,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(影本   須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