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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勝銓起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慶銓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提出具有第一商業銀行大甲分行有權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   通知書過院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