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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王鎔蓁 聲 請 人 陳滋宥 聲 請 人 陳榛宜 聲 請 人 陳靖寬 聲 請 人 陳進福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。 三、持有附表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,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,並提出該證券。 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股票附表: 109年度司催字第20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 │備 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01│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NX-000001 │1 │4500│陳進福持有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02│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NX-000002 │1 │3340│陳進福持有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03│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NX-000003 │1 │3950│陳靖寬持有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04│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NX-000004 │1 │950 │陳靖寬持有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05│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NX-000006 │1 │1960│陳榛宜持有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06│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NX-000007 │1 │1960│陳滋宥持有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07│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NX-000005 │1 │7840│王鎔蓁持有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記: ★一、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(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),確認無誤後,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。 二、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,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。(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)。 三、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,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,逾期即不得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