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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王鎔蓁 聲 請 人 陳滋宥 聲 請 人 陳榛宜 聲 請 人 陳靖寬 聲 請 人 陳進福 聲 請 人 陳翁秀琴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。 三、持有附表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,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,並提出該證券。 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股票附表:109年度司催字第20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 數│備 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01│授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│NX-000001 │1 │1100│王鎔蓁持有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02│授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│NX-000007 │1 │550 │陳滋宥持有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03│授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│NX-000006 │1 │550 │陳榛宜持有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04│授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│NX-000004 │1 │1050│陳靖寬持有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05│授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│NX-000002 │1 │1050│陳進福持有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06│授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│NX-000005 │1 │200 │陳進福持有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07│授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│NX-000003 │1 │500 │陳翁秀琴持有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記: ★一、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(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),確認無誤後,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。 二、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,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。(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)。 三、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,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,逾期即不得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