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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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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冠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,內容應釋明支票遺失地點何   以在受款人公司營業地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