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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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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9年度司催字第205號
聲 請
人 冠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
代理人
吳春福 上
聲請人
聲請
公示催告
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
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,內容應釋明支票遺失地點何 以在受款人公司營業地址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羅永旻 一、
本件
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
嗣
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
。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