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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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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冠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「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」、「無 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,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 催告之聲請。前項以外之證券,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 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」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 558條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票據號碼AN0000000號支票1紙(以下 簡稱系爭支票)聲請公示催告,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副本1件為據。惟查,據卷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所載 與聲請人自陳,系爭支票隨部分退貨寄給受款人公司,經受 款人勝泰衛材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才知遺失,遺失地點為彰化 縣○○鎮○○路○段○○號,並有聲請人提出之陳報狀在卷可 稽。故依聲請人陳述意旨因聲請人並非最後持有票據之人, 揆諸前揭說明,其聲請即不能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