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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專機精密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木山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確認系爭支票是否有英文字母ND,如有英文字母,請盡速   與付款行庫聯絡,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   (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