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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采祐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慧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提出聲請狀印文過院參辦。 二、請提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  書正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