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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柯婉湄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。 三、持有附表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,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,並提出該證券。 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股票附表: 109年度司催字第319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 數│股 數 │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1│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│106-NE-0000000 │1 │10000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2│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│106-NE-0000000 │1 │10000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3│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│106-NE-0000000 │1 │10000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4│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│106-NE-0000000 │1 │10000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5│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│105-NY-0000000 │1 │5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6│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│105-ND-0000000 │1 │1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7│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│105-ND-0000000 │1 │1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8│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│105-ND-0000000 │1 │1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9│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│105-ND-0000000 │1 │1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0│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│105-ND-0000000 │1 │1000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記: ★一、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(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),確認無誤後,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。 二、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,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。(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)。 三、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,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,逾期即不得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