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34號
聲 請 人 勇一機械傳動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煇煌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
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0000000號)是否有英文字母?(台
端
聲請狀所載與銀行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所載不符)如有英
文字母,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,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