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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勇一機械傳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煇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確認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0000000號)是否有英文字母?(台   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符)如有英   文字母,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,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   止付通知書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