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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生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彩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記載東星機械「有限公   司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更正,並提   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(影本需加蓋銀行戳章)   過院參辦。 二、請確認系爭支票之英文字母為「DL」抑或「DC」?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