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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明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輝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台端所提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發票日記載民國10   9年2月201日,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更正,並提出更正後之  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