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62號
聲 請 人 明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輝明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台端所提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
發票日記載民國10
9年2月201日,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更正,並提出更正後之
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