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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櫻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長錡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確認發票人公司名稱是否正確?(台端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  書及聲請狀所載與經濟部公司登記不符)如有錯誤,請盡速   聯絡付款行庫更正發票人公司名稱,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(   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