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87號
聲 請 人 櫻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長錡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發票人公司名稱是否正確?(台端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
書及
聲請狀所載與經濟部公司登記不符)如有錯誤,請盡速
聯絡付款行庫更正發票人公司名稱,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(
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