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93號
聲 請 人 連邦環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維新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票據號碼UA0000000號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
「陳俊儒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(台端
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)如有錯誤,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更正
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,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(影本需加蓋銀
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