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連邦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維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確認票據號碼UA0000000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   「陳俊儒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(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   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)如有錯誤,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更正  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,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(影本需加蓋銀   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