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95號
聲 請 人 楓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惠芬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具狀確認
系爭支票正確付款行庫為何銀行分行(台端
聲請
狀所載,與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不符)。
二、請確認林惠芬是否應為
法定代理人?(台端聲請狀記載代理
人)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