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04號
聲 請 人 鈤研砂布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德昌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
系爭支票之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「FA」?(台端
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不符)如有英文字母,請
盡速聯絡付款行庫更正,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
書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