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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大象藝術空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經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得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 ,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,支票係 屬證券之一種,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依上開規定,亦應 以得背書轉讓者為限。(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00號民 事裁定參照) 二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遺失支票(票據號碼0000000號)乙 紙,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,並提出銀行出具之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副本為證明。查,依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所示,系爭支票已載明受款人「超展開策畫有限 公司」,並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,依票據法第144條準 用第30條第2項規定,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支票,是聲請 人之聲請與首揭要件不合,自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其聲 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