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06號
聲 請 人 城宏玻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昭華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具狀確認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
系爭本票之「受款
人」?(台端
聲請狀載「付款人」)
二、請提出詳載票據資料(含發票人姓名、受款人及到
期日)之警
局報案證明
正本。
三、台端出具之警局報案證明記載報案人...發現城宏玻璃「股
份」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?出票人「簡昭華」之記載是
否有誤?如有錯誤,請一併更正報案證明。並提出更正後之
影本(影本須加蓋派出所戳章)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