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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城宏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華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具狀確認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系爭本票之「受款   人」?(台端聲請狀載「付款人」) 二、請提出詳載票據資料(含發票人姓名、受款人及到期日)之警   局報案證明正本。 三、台端出具之警局報案證明記載報案人...發現城宏玻璃「股   份」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?出票人「簡昭華」之記載是   否有誤?如有錯誤,請一併更正報案證明。並提出更正後之   影本(影本須加蓋派出所戳章)過院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