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31號
聲 請 人 合辰自動化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信源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」、「無
記名證券或空白
背書之指示證券,得由最後之
持有人為公示
催告之聲請。前項以外之證券,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
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」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
558條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票據號碼:HV0000000號支票(以下簡
稱
系爭支票)聲請公示催告,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記載,聲請人為發票人,受款人為凱優特有限公
司,
惟依票據喪失經過記載,系爭支票於民國109年2月6日
以掛號寄出至○○○鎮區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○號,即受款人
公司所在地,並於同年7月10日由凱優特有限公司會計通知
票據遺失等語,足見系爭支票已由受款人公司收受後遺失,
聲請人並
非最後持有票據之人,
揆諸前揭說明,其聲請於法
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以書
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