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79號
聲 請 人 群光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進宗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台端就VG0000000號支票附表記載
發票日109年5月19日與銀
行出具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,請具狀確認
系爭支票
正確發票日,並更正
聲請狀附表有關發票日及到
期日(支票
無到期日)之記載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