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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6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達利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永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具狀釋明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之有價證券究為支票抑或本票   ? 二、如為本票,請確認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到期日,請一併登載   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,如未載到期日,請記明「未載到期   日」,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   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