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692號
聲 請 人 眾意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水蓮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掛失
止付通知書發票人饕饌股份有限公司及義米蘭股
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張順「真」之姓名是否正確?(經
濟部公司登記資料為「張順眞」,如有錯誤,請盡速與付款
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,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(
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)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