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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7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瑭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顥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(一)確認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支票號碼「000000-0 KA0000      000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