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11號
聲 請 人 瑭城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顥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(一)確認公示催告
聲請狀附表支票號碼「000000-0 KA0000
000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