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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768號 聲 請 人 飛瑞資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富文桀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「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」、「無 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,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 催告之聲請。前項以外之證券,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 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」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 558條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票據號碼NGA0000000號支票(以下簡 稱系爭支票)1紙,聲請准予公示催告,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副本1件。查,據卷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所 載,系爭支票由發票人茂盛醫院於9月份寄出,受款人飛瑞 資源開發有限公司至今未收到系爭支票,是以,系爭支票尚 未交付予聲請人,聲請人即最後持有票據之人,揆諸前揭 說明,其聲請難謂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