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68號
聲 請 人 飛瑞資源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富文桀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」、「無
記名證券或空白
背書之指示證券,得由最後之
持有人為公示
催告之聲請。前項以外之證券,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
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」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
558條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票據號碼NGA0000000號支票(以下簡
稱
系爭支票)1紙,聲請准予公示催告,並提出票據掛失
止付
通知書副本1件。
惟查,據卷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
所
載,系爭支票由發票人茂盛醫院於9月份寄出,受款人飛瑞
資源開發有限公司至今未收到系爭支票,
是以,系爭支票尚
未交付予聲請人,聲請人即
非最後持有票據之人,
揆諸前揭
說明,其聲請
難謂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以書
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